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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地质灾害预警方案
返回列表为顺利开展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为有效防御地质灾害,提高避灾抗灾工作主动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作机制
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国土资源分局、气象局共同承担。具体业务工作在地质环境监测站业务指导下,由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气象局,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示工作。
工作任务
(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监测点布局。
目前我区已建成十个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为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严密监视灾害防治区雨情变化,实现对重点防治区灾害性天气准确、可靠的监控,根据我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规划和监测网的分布情况,在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拟增设夏庄山色峪、南屋石、太和村三个自动气象观测站,更新棉花和棘洪滩雨量站。
(二)建立会商联动机制,完善预警提示信息渠道。
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成立由气象、地质灾害专家组成的地质灾害预报工作组,在强降水和持续性降水天气来临前及整个降水过程中,联合会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相关事宜。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降雨实况分析和降雨预报等信息,地质灾害预报工作组参照市级预警信息,结合我区降雨和地质环境情况,会同气象部门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示信息。
信息的将依托目前的气象灾害预警平台,独立设置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组群,范围包括区委、区政府主要及分管领导,国土资源分局、气象局、区应急办、各街道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主要和分管负责人。对重点服务单位和部门采用传真和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预报预警。
(三)预报等级划分。
预报等级按国家统一标准划分为5级:
1级为提醒级,可能性很小;
2级为提醒级,可能性较小;
3级为注意级,可能性较大;
4级为预警级,可能性大;
5级为警报级,可能性很大。
(四)信息。
1.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示信息需经国土资源分局、气象局联合审查、签批。
(1)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3级时,由国土资源分局、气象局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后。
(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4级时,由国土资源分局、气象局局长审查并签字后。
(3)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5级时,由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报请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查并签字后。
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示信息由国土资源分局与气象局联合署名,共同。
3.4级以上信息后,国土资源分局应及时书面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应急办接到预报预警信息后,立即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按照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业性较强,国土资源分局定期组织本部门和气象部门有关业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经费保障:为保障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示工作正常运行,不断提高预报水平,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管理。
(三)制度保障:为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时效性,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1.信息传送制度。汛期每日14:30前,气象局将有关气象资料传送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向地质灾害预报工作组提出会审建议,并根据专家组意见,与气象局确定是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非汛期遇有突发天气时参照执行。
2.会商结果存档制度。会商结果由气象局汇总存档,并直接作为预报依据,无需会商部门和单位重复确认。
3.值班制度。建立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传递。